單位名稱: |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 |
網站名稱: |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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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貴州盤州市自然資源局(盤州市林業局)職能配置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盤州市林業局牌子。 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省、六盤水市和盤州市委、市政府關于自然資源、城鄉規劃、林業和草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城鄉規劃工作、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等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并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并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負責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辦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及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設計管理,審查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法性,加強行業管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證,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落實全縣鄉、鎮(小城鎮)、村規劃編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參與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的有關工作。落實全縣小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編制的審查和重點小城鎮、中心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中的有關工作。 (十二)貫徹測繪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審核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森林覆蓋率監測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落實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牧)耕還林還草,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貫徹落實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貫徹落實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石漠化防治工作。擬定各類自然保護規劃、石漠化防治規劃。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資源保護地的審查建議并按程序申報,組織審查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陸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定及調整縣級重點保護的陸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和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六)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十七)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種植新品種保護。 (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尋護、火資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九)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省級、市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與草原預算內投資、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劃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并實施相關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一)開展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二十二)根據授權對落實省委、省政府,六盤水市委、市政府,盤州市委、市政府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二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四)完成盤州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責調整。 1.劃入原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原市生態文明建設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職責,原市農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確權登記和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并入市國有重點煤礦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相關職責。 2.劃出原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地質災害防治職責。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局。 (二十六)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