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網站名稱: | 《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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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天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共租賃房、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級、州級下達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安排并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規章及相關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和應訴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指導實施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治建設和普法工作?!?/p> (四)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相關工程建設行業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和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指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規范、標準、定額的實施;實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并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和調解工程計價爭議;監督實施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合同價、竣工結算價等規章制度的備案?!?/p>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負責貫徹落實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p> (六)承擔指導城鄉建設管理的相關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鎮地下管線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城鎮燃氣設施建設維護與經營活動的管理,承擔城鎮管道燃氣項目立項前審查和經營許可審批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村鎮建設的政策;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p> (七)承擔全縣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及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工作,起草全縣傳統村落保護性發展政策文件并實施;對全縣傳統村落實施方案和建設用地的項目選址提出初步意見;負責全縣農村危房改造的監督指導工作。 (八)負責全縣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筑業(含室內外建筑裝飾裝修,下同)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機構、建筑業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并監督全縣建筑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業示范縣建筑企業三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負責全縣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p> (十)承擔縣政府指定的重點工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指導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規范;指導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p>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行業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責任。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建筑節能項目;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指導全縣建筑節能及建筑節能產品推廣應用;負責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初審及新墻材的推廣應用;負責縣政府指定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登記,對已征收項目預繳墻改基金的清理返還工作?!?/p>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基礎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負責建設工程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五)負責對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人員培訓。 (十六)負責組織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違反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的答復或應訴。 (十七)負責全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具體負責以下執法職責: 1.依照市容環境衛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依照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設施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依照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依照建筑施工、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建筑施工、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城市餐飲油煙和原煤散燒、服務行業違法排污、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娛樂噪聲污染、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行為、噪聲污染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條例的規定,行使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對占道經營、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依照燃氣管道保護管理和城鎮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燃氣管道保護管理和城鎮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7.依照林業管理(不含森林公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林業管理(不含森林公安)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依照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水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依照民政領域殯葬類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對違反民政領域殯葬類方面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0.依照發展改革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發展改革領域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1.依照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能源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2.依照經濟和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經濟和信息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3.依照國土資源(不動產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國土資源(不動產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4.承擔黔東南州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十八)負責各鄉鎮(街道)涉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于城市(集鎮)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城市(集鎮)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和市政設施、城鎮燃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城市餐廚垃圾和建筑垃圾規范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方案、標準、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負責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城市(集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管道燃氣設施等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監督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全縣環衛設施和市政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二十二)承擔數字化城市管理視頻監控平臺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二十三)承擔城鎮園林綠化管理及相關工作。 (二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鄉村振興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五)承擔縣委、縣政府和省、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職責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