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普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網站名稱: | 《普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2:17 |
相近名稱: | 普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普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普安縣城市管理局,普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普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貴州省黔西南州普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貴州省普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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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貴州省黔西南州普安縣盤水街道營盤路 (郵編:561500) |
電話傳真: | 0859-723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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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縣委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城鄉建設和建筑業、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住房城鄉建設和城鎮管理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國家、省、州和縣級住房保障項目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范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監督執行;承擔辦理全縣商品房、二手房網簽合同備案,負責房地產開發、交易登記、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統一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遷住宅產業化、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四)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擬定全縣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全縣物業管理工作及對物業企業實施監管、指導,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加強對全縣各類房屋物業管理的指導、協調。 (五)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六)負責全縣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建筑(含室內外建筑裝修)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指導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 (七)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的責任。擬訂符合縣情的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制定城鎮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指導村莊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建設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村莊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設計、建設工作;負責推廣應用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指導受災鄉村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鄉村遷建(重建)建設工作。 (九)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并參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規范;參與制定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承擔建設領城科技項目的計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城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筑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及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實施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使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以及評價工作;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組織實施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并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并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二)指導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入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統計管理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檔案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符合縣情的城市管理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監督、評估考核和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指導和督促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環境衛生、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社會化宣傳教育。 (十五)負責指導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城市管理職責范圍內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農林水務、商務、糧食、人防、旅游、殯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工作;組織跨區域執法和重大復雜案件查處。按省、州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部署實施。 (十六)承擔規范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意識形態、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做好 “放管服”改革和權責清單等相關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