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普安分局 |
網站名稱: | 《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普安分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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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普安分局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貫徹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技術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在州生態環境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生態環境許可具體工作;負責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構和人員的業務指導。 (三)負責全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縣人民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配合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參與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全縣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完成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全縣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管理。制定貫徹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落實措施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貫徹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的落實措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與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全縣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配合州生態環境局做好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參與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全縣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貫徹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相關標準的落實措施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全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承建和管理全縣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推動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貫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的落實措施,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統籌協調、配合全縣落實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協調推進全縣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 (十三)統一負責全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配合做好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做好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配合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協調承擔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放管服”改革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發。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和州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責調整。 1.劃入原縣環境保護局職責; 2.劃入原縣發展改革局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 3.劃入原縣國土資源局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 4.劃入原縣水務局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 5.劃入原縣農業局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 6.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 (十九)職能轉變。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普安。 【內設機構】 綜合股(政策法規股、污染防治股、環境安全監管股)、普安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綜合股、執法一股、執法二股)、州生態環境局普安分局環境監測站、普安縣生態環境綜合保障中心(后勤服務股、環境宣教服務股、污染防治服務股、環境應急服務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