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普安縣發展和改革局 |
網站名稱: | 《普安縣發展和改革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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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普安縣發展和改革局工作職責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儲備和緊急調度。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實施辦法,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和非金融類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有關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統籌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申請國家以及安排縣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縣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用匯投資項目并組織項目申報;統籌協調推進金政企項目融資合作,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社會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核準或審核上報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施重點項目管理;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指導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組織實施國家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相關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有關工作;研究擬訂縣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八)統籌推進與縣外區域合作交流。研究擬訂與縣外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提出推進區域合作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建議;建立與周邊省(區、市縣)、經濟區區域合作常態化機制,負責縣外區域合作交流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省“泛珠三角”區域合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協調開展對口幫扶工作。 (九)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糖等儲備。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節能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生態文明建設、循環經濟發展、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負責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清潔生產、節能有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 (十三)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 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管理縣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及變動趨勢;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等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糧食、食糖、藥品、食鹽等縣級物資儲備規劃、總量計劃及儲備品種目錄建議,研究提出糧食、食糖、藥品、食鹽等重要物資的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中長期規劃和地方儲備規模與收儲動用計劃建議;研究提出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監測分析糧食供求形勢,指導和協調縣內外產銷區之間的糧食余缺調劑;指導全縣糧食部門、各儲備糧庫及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擬訂軍糧供應政策;推動糧食科技進步;研究提出并協調落實糧食應急措施,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對糧食行業的協調指導;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協調重要物資儲備工作,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十六)結合本部門職責,做好意識形態、扶貧開發、“放管服”及權責清單等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責調整 1.將原縣工業貿易和科學技術局糧食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2.將原縣民政局、縣工業貿易和科學技術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3.將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3.將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入州生態環境局普安分局。 4.將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5.將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監督(含12358舉報平臺)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6.將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 7.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縣發展改革局與縣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申請動用中央、省、州救災物資,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并組織調出。 (2)縣發展改革局根據全縣救災物資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會同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委托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