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安龍分局 |
網站名稱: | 《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安龍分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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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安龍分局單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黔西南州及所轄縣(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9〕1號)、《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于黔西南州州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州黨發〔2019〕5號)、《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州委辦字〔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興義、興仁、安龍、貞豐、普安、晴隆、冊亨、望謨分局,作為州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履行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為正科級。 第三條州生態環境局縣(市)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州委工作要求,協助縣委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貫徹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技術規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在州生態環境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生態環境許可具體工作;負責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構和人員的業務指導。 (三)負責本縣(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本縣(市)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配合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參與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本縣(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本縣(市)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完成本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本縣(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本縣(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管理。制定貫徹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落實措施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縣(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本縣(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本縣(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本縣(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貫徹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的落實措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與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本縣(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配合州生態環境局做好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參與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本縣(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貫徹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相關標準的落實措施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開展本縣(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本縣(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承建和管理本縣(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推動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本縣(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本縣(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貫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的落實措施,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統籌協調、配合本縣(市)落實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協調推進本縣(市)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 (十三)統一負責本縣(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本縣(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本縣(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縣(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配合做好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做好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配合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協調承擔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本縣(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放管服”改革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發。 (十七)完成本縣(市)黨委、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和州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責調整。 1.劃入原縣(市)環境保護局職責; 2.劃入原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 3.劃入原縣(市)國土資源局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 4.劃入原縣(市)水利局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 5.劃入原縣(市)農委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 6.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 (十九)職能轉變。州生態環境局縣(市)分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黔西南。 |